問題詳情

48.下列何者為應經過訴願前置程序之行政訴訟類型?
(A)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訟
(B)因行政契約而提起之一般給付訴訟
(C)課予義務訴訟
(D)損害賠償訴訟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1727
統計:A(92),B(78),C(1467),D(4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課予義務訴訟及給付訴訟、訴願決定種類、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用户評論

荷子】評論

訴願前置主義」係指提起行政訴訟前必須先經訴願程序後,始得提起行政訴訟。又倘依法律規定在提起訴願之前,尚有復查、審議等先行程序者,應於訴願之前先踐行該程序。依行政訴訟法第4、5條之規定,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時,必須先經訴願程序後,才得提起。因此,目前行政訴訟之類型中,「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須經訴願前置程序,始得向行政法院起訴。至於「交通裁決事件」、「確認訴訟」及「一般給付訴訟」於提起行政訴訟前,則無庸先踐行訴願程序,即得逕向管轄之行政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