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9.行為人對於行政機關所為之強制排除抗拒保全證據不服者,依行政罰法之規定,得如何救濟?
(A)直接提起訴願
(B)向該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人員,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C)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D)直接拒絕之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07838
統計:A(73),B(1278),C(58),D(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行政行為、行政程序法(管轄)委任與委辦之區別、釋字第681號不符主管機關撤銷假設之受刑人,於入監行殘餘刑期間得適時向法院請求救濟

用户評論

Zhli Lin】評論

整理筆記 第34條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得為下列之處置:一、即時制止其行為。二、製作書面紀錄。三、為保全證據之措施。遇有抗拒保全證據之行為且情況急迫者,得使用強制力排除其抗拒。四、確認其身分。其拒絕或規避身分之查證,經勸導無效,致確實無法辨認其身分且情況急迫者,得令其隨同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其不隨同到指定處所接受身分查證者,得會同警察人員強制為之。前項強制,不得逾越保全證據或確認身分目的之必要程度。行政函釋(1)第35條行為人對於行政機關依前條所為之強制排除抗拒保全證據或強制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不服者,得向該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人員,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人員,認前項異議有理由者,應停止或變更強制排除抗拒保全證據或強制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之處置;認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行為人請求者,應將其異議要旨製作紀錄交付之。

Jones Chen】評論

強制排除抗拒保全證據-----機關想要保全證據,你抗拒,他就強制排除你的抗拒

我是小安】評論

第 35 條 行為人對於行政機關依前條所為之強制排除抗拒保全證據或強制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不服者,得向該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人員,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人員,認前項異議有理由者,應停止或變更強制排除抗拒保全證據或強制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之處置;認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行為人請求者,應將其異議要旨製作紀錄交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