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以比較法進行估價時,所蒐集之比較標的,應詳予查證確認那些事項?在那些情況下該比較標的應不予採用或排除其適用?試詳述之。(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36572
統計:A(186),B(140),C(647),D(28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保護措施

用户評論

Delia Shu】評論

緊急三天+繼續安置三個月+延長安置三個月 5/4  →  8/4 →  11/4

Amelia Liu】評論

名  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第 57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繼續安置之聲請,得以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為之。第 58 條前條第二項所定七十二小時,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緊急安置兒童及少年之時起,即時起算。但下列時間不予計入:一、...

劉卉珊】評論

法規已修改,建議修改答案或刪除此題。

Wan Ting Tsou】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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