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lia Shu】評論
緊急三天+繼續安置三個月+延長安置三個月 5/4 → 8/4 → 11/4
【Amelia Liu】評論
名 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第 57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繼續安置之聲請,得以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為之。第 58 條前條第二項所定七十二小時,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緊急安置兒童及少年之時起,即時起算。但下列時間不予計入:一、...
【劉卉珊】評論
法規已修改,建議修改答案或刪除此題。
【Wan Ting Tsou】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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