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y English】評論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4 條 實驗教育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個人實驗教育:指為學生個人,在家庭或其他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二、團體實驗教育:指為三人以上學生,於共同時間及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三、機構實驗教育:指由學校財團法人以外之非營利法人(以下簡稱非營利法人)設立之機構,以實驗課程為主要目的,在固定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mary】評論
整理一下2F的答案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第 一 章 總則第 1 條 為促進教育創新,鼓勵私人參與辦理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 校)實驗教育,以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權利,增加人民選擇教育方式與 內容之機會,促進教育多元化發展,落實教育基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特制定本條例。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 3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委託私人辦理:指核准設立學校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該主管機關),依學校辦學特性,針對學校土地、校舍、教學設備之使用、學區劃分、依法向學生收取之費用、課程、校長、教學人員與職員之人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