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某乙之住所在台中市,某日開車到嘉義訪友,途經彰化時不慎撞傷住所於台南之某甲,導致甲骨折受傷。若某甲欲對某乙提起訴訟,主張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問下列那二個法院有管轄權?
(A)台中地方法院與嘉義地方法院
(B)台中地方法院與彰化地方法院
(C)彰化地方法院與嘉義地方法院
(D)台中地方法院與台南地方法院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33333
統計:A(13),B(155),C(4),D(7),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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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1條 (普通審判籍-自然人)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在外國享有治外法權之中華民國人,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以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