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之期日與期間之敘述,何者正確?
(A)期日,以於法院報到為始
(B)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由審判長裁定變更或延展之
(C)期間,不得伸長或縮短
(D)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11039
統計:A(5),B(219),C(37),D(16),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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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編總則 第120條 (期間之起算)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民法 第 120 條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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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164條 (回復原狀之聲請)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前項期間,不得伸長或縮短之。但得準用前項之規定,聲請回復原狀。遲誤不變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民事訴訟法 不變期間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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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165條 (聲請回復原狀之程序)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應以書狀向為裁判之原法院為之;遲誤其他期間者,向管轄該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之法院為之。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應於書狀內表明並釋明之。聲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