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之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新臺幣 3 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下列相關敘述,何者正確?
(A)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66 號解釋文認該規定無違憲
(B)違反者應由警察機關處分
(C)對於警察機關處分不服者,得提起聲明異議
(D)對於警察機關處分不服者,得提起抗告
(E)罰鍰不依限繳納,得聲請易以拘留

參考答案

答案:B,C,E
難度:困難0.366906
統計:A(118),B(224),C(235),D(20),E(205)

用户評論

【用戶】岩田光夫

【年級】

【評論內容】選項(E)"疑問點,未寫明何人發動"社維第20條 易以拘留:逾期,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期內,被處罰人得請求易以拘留。記憶方向:聲請對應警察機關向法院、請求對應被處罰人向警察機關

【用戶】dece.tw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社維法§43Ⅰ.左列各款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 一、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二、違反本法行為選擇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三、依第一款、第二款之處分,併宣告沒入者。 四、單獨宣告沒入者。 五、認為對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應免除處罰者。 以上是警察機關裁罰。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14(由警察機關處分之案件)Ⅰ.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列由警察機關處分之案件如左: 一、所稱違反本法行為選擇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係指本法分則條文法定本罰為選處        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二、所稱併宣告沒入者,係指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而依本   ...

【用戶】Smilefresh Wu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不依限繳納就是逾期不完納嗎?考點是好  但這樣把字改來改去有點陰險

【用戶】frank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A)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66 號解釋文認該規定無違憲是釋字689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