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某甲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向某行政機關請求提供特定文件遭受拒絕,甲不服欲提起行政救濟,請問甲應提起何種行政訴訟類型?
(A)撤銷訴訟
(B)課予義務訴訟
(C)確認訴訟
(D)一般給付訴訟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32603
統計:A(73),B(1337),C(61),D(354),E(0)

用户評論

【用戶】Jasper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簡單來說,課予義務訴訟(行訴5)是針對政府怠為處分及拒絕申請之訴。也就是人民想要政府做出他期待的行政處分。一般給付訴訟(行訴8)是針對公法上原因發生的財產給付或人民請求行政處分外的非財產的給付之訴。雖然看起來兩者好像都是請求政府要給他期待的結果,但兩者最大的不同在於一般給付訴訟無關行政處分,主要針對事實行為及行政契約。如要求政府蓋隔音牆。希望有幫助到3F大大^^

【用戶】小銀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閱覽卷宗是程序行為,行政機關「准許或不准閱覽卷宗」不是行政處分,人民只能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資訊公開是實體決定,行政機關願不願提供資訊都是行政處分,人民不服可以提課予義務(特別給付)訴訟。

【用戶】準備國考中的一隻小書蟲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政府資訊公開 = 課予義務訴訟閱覽卷宗 = ㄧ般給付訴訟

【用戶】captain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法務部函釋 法律決字第 0950037362 號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之建立係為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本法第 1 條參照),故本法所賦予人民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權利,性質上為實體上權利。準此,政府機關就人民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乃係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屬就實體事項所為之行政處分。申請人因不服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即行政處分),依法得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B 課予義務訴訟 第 5 條第二項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