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B)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憲法 §134)(A)應改為=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名額及選舉,其辦法規定於憲法增修條文。(C)應改成=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代表僑居國外國民及全國不分區之立法委員共三十四人。(憲法增修條文 §10 第 13 項、憲法增修條文 §4 第 1 項 第 3 款)(D)應改成=為保障原住民族之政治參與,立法委員選舉之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憲法增修條文 §10 第 12 項、憲法增修條文 §4 第 1 項 第 2 款)憲法增修條文 §4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一、自由地區直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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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2008開始實施單一選區兩票制,區域立法委員就沒有所謂「婦女保障名額」了,只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各政黨當選之名額,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陳兆榮】評論
B,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總統選舉?
【錢不是萬能,解答才是萬能】評論
題目:憲法關於選舉之規定……………(B)憲法條文規定(A)(C)(D) 說的都是 憲法增修條文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