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D)應改為=對化粧品廣告之事前審查,尚未對人民生命、身體、健康發生直接、立即之威脅,已逾越必要程度,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釋字第 744 號然廣告之功能在誘引消費者購買化粧品,尚未對人民生命、身體、健康發生直接、立即之威脅,則就此等廣告,予以事前審查,難謂其目的係在防免人民生命、身體、健康遭受直接、立即及難以回復之危害。綜上,系爭規定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A)化粧品廣告宣傳化粧品效能,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 釋字第 744 號化粧品廣告係利用傳播方法,宣傳化粧品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具商業上意見表達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