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甲向乙借款 1 萬元並將其價值 2 萬元之手機設定質權予乙以供擔保,如乙於該借款期屆至未受清償時,關於其質權實行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乙得自行拍賣或聲請法院拍賣該手機,並就其賣得價金優先受清償
(B)乙於無害其他質權人之利益,得與甲訂立契約取得該手機所有權
(C)乙如係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者,甲未於取贖期間屆滿後五日內取贖其手機時,乙取得手機之所有權,但手機價值超過擔保債權 1 萬元之部分,應返還予甲
(D)如甲、乙於設定質權之初,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手機之所有權移屬於乙者,乙得請求甲為手機所有權之移轉,但手機價值超過擔保債權 1 萬元之部分,應返還予甲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11628
統計:A(8),B(7),C(22),D(6),E(0)

用户評論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C)應改為=乙如係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者,甲未於取贖期間屆滿後五日內取贖其手機時,乙取得手機之所有權, 其所擔保之債權同時消滅。民法 §899-2 第 1 項質權人係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者,僅得就質物行使其權利。出質人未於取贖期間屆滿後五日內取贖其質物時,質權人取得質物之所有權,其所擔保之債權同時消滅。(A)乙得自行拍賣或聲請法院拍賣該手機,並就其賣得價金優先受清償。民法 §893 第 1 項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 §873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B)乙於無害其他質權人之利益,得與甲訂立契約取得該手機所有...

。。。。】評論

C d 誰可以更白話解釋一下 普考而已就考那麼難

韓國小番】評論

D的情況是 例如我跟朋友借1萬 把價值2萬手機抵押給朋友 如果我不還錢 朋友要拿手機就還要還我一萬C的情況是 我是跟當鋪(以借錢當職業的)借錢 拿手機抵押的話 只要我不去贖 手機直接變當鋪的故答案選C錯

JHIHZUN WU】評論

感謝樓上 沒學過民法 考個共同科目這麼難 我乾脆去精讀專業科目好了==一張考卷50分大概刑法錯一題 阿薩布魯錯個一兩題 其他都是錯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