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甲、乙為夫妻,育有一子 A;甲為躲債而偷渡海外,故意由乙申報失蹤人口並於其後聲請作死亡宣告;之後乙、丙再婚,3 年後甲回臺灣並撤銷死亡宣告;又經 1 個月後乙若因車禍死亡,留下新臺幣 300 萬元遺產,則丙可繼承多少遺產?
(A) 0 元
(B) 75 萬元
(C) 100 萬元
(D) 150 萬元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77778
統計:A(26),B(1),C(0),D(18),E(0)

用户評論

girll2778】評論

釋字552加上民法第988條第三款皆規定須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才不構成重婚,後婚方為有效。本題乙故意申報失蹤人口並於其後聲請作死亡宣告,之後再與丙結婚,於甲撤銷死亡宣告後,甲乙之前婚復活,乙丙之後婚構成重婚且乙為惡意故無效,丙不為乙之合法配偶,故不得繼承遺產

windynamy】評論

想問丙若不知甲跟乙的事(所以丙算是善意?)仍不得繼承嗎???

Jk】評論

to windynamy若丙為善意仍不得繼承重婚要有效的前提是要重婚雙方都是善意且無過失,所以乙是惡意,所以乙丙後婚無效,沒有婚姻關係,就無法繼承哦~

達成目標 努力不懈】評論

題外話~這樣丙不是很虧 有什麼可以請求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