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2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政府舉辦重新規定地價時,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地價為何?
(A)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之
(B)以公告地價百分之百為之
(C)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之
(D)以標準地價百分之二十為之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40678
統計:A(111),B(3),C(2),D(2),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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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 16條 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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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 16條 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