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關於債務之清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抵充原本,再抵充利息
(B)債務人因清償舊債務而與債權人成立負擔新債務時,舊債務應就此消滅
(C)原則上債之清償得由第三人為之,但債務人有異議時,債權人得拒絕其清償
(D)向第三人為清償,若受領人是債權之準占有人者,而債務人知其為非債權人,仍有清償之效力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1),C(1),D(0),E(0)

用户評論

Allan Pan】評論

民法320條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

Damaris】評論

(A)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其依前二條之規定抵充債務者亦同(民法第323條參照)(B)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民法第320條參照)(C)民法第311條第1項規定,債之清償,得由第三人為之。但當事人另有訂定或依債之性質不得由第三人清償者,不在此限。同條第2項規定,第三人之清償,債務人有異議時,債權人得拒絕其清償。但第三人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者,債權人不得拒絕。(D)向第三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其效力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二、受領人係債權之準占有人者,以債務人不知其非債權人者為限,有清償之效力(民法第310條第2款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