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關於和解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和解有物權效力
(B)和解原則上可因錯誤撤銷
(C)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
(D)和解應以書面為之,始生效力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困難0
統計:A(1),B(0),C(0),D(0),E(0)

用户評論

小Bang結石】評論

(A)和解屬債權契約(C)第 737 條 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B)第 738 條 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但有左列事項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和解所依據之文件,事後發見為偽造或變造,而和解當事人若知其為偽造或變造,即不為和解者。二、和解事件,經法院確定判決,而為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於和解當時所不知者。三、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者。(D)和解為不要式契約及諾成契約,

許武忠】評論

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為債權效力,對人; 物權效力對世.737 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738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

Damaris】評論

(A)和解在民法上為債權契約,屬於具有債權效力之法律行為,不生訴訟上確定判決之效力。(B)民法第738條規定,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但有左列事項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和解所依據之文件,事後發見為偽造或變造,而和解當事人若知其為偽造或變造,即不為和解者。二、和解事件,經法院確定判決,而為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於和解當時有所不知者。三、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者。(C)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民法第737條參照)。(D)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民法第736條參照)。民法上並未規定須以書面為之,屬於不要式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