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寂寞行星】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第 31 條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懲戒程序。但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依前項規定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議決撤銷之。前二項議決,應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通知移送機關及被付懲戒人。公務員懲戒法以「刑懲並行」為原則,「刑先懲後」為例外。
【特爾安娜絲】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 第22條(同一行為不受二次懲戒;已受刑罰或行政罰者,仍得懲戒) 同一行為,不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二次懲戒。 (一事不二罰原則)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 (刑懲併行原則)
【努力再努力】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 第22條(同一行為不受二次懲戒;已受刑罰或行政罰者,仍得懲戒) 同一行為,不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二次懲戒。 (一事不二罰原則)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 (刑懲併行原則)
【111年必上台電-John】評論
此題考 刑懲併行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