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寂寞行星】評論
換了圖檔,感謝樓下提醒
【tasnotco】評論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1)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3日。 樓上的圖0~6月應該有錯誤?(2)1年以上2年未滿者,7日。(3)2年以上3年未滿者,10日。(4)3年以上5年未滿者,每年14日。(5)5年以上10年未滿者,每年15日。(6)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
【Better】評論
六個月以上已有3天,滿一年又有7天,為什麼一年6個月加起來不是應該給10天?
【喵喵】評論
回應3F應該是以年資直接對應天數6個月以上,未滿1年→3天1年以上,未滿2年→7天您說的10天是指該勞工若都無使用特休,那1 年6個月的時候會「累積」10天特休例如2年會是10天,而不是3+7+10=2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