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之規定,教師對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提出申訴。教師提起申訴之期限應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幾日內以書面為之?
(A)十四日內
(B)二十日內
(C)三十日內
(D)六十日內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13557
統計:A(152),B(359),C(1958),D(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法規、各種委員會之內容與重要事項、性平事件處理流程

用户評論

【用戶】Li Li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學生申訢20日教師申訢30日

【用戶】陳胖胖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是三十日嗎??

【用戶】曹玳綝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11條申訴之提起應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再申訴應於申訴評議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法應以可供存證查核之方式送達其措施於申訴人者,以該送達之日為知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