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舊教師法第 14 條第 3 項前段關於教師一旦有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不得聘任為教師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 702 號解釋之意旨,係屬違反下列何憲法原則?
(A)比例原則
(B)平等原則
(C)法律明確性原則
(D)信賴保護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42487
統計:A(124),B(5),C(55),D(9),E(0)

用户評論

【用戶】judy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釋字7021.*常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意義非難以理解、受規範者所得預見、司法審查可加以確認,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2.一律禁止終身再任教職,而未針對行為人有改正可能之情形,訂定再受聘任之合理相隔期間或條件,使客觀上可判斷確已改正者,仍有機會再任教職,就該部分對人民工作權之限制實已逾越必要之程度,違反比例原則。

【用戶】唐唐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29 教師法曾規定,教師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予以解 聘、停聘或不續聘。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有關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之要件,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B)有關已聘任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規定部分,未違反比例原則 (C)有關已聘任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規定部分,乃是對人民職業自由之限制 (D)有關不得聘任為教師規定部分,未違反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