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iuanLing Wa】評論
名 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 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00.11.30 修正之第 25、26、90 條條文自公布三年後施行。 第 51 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