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甲將原欲向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提出之訴願書,誤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送達,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應如何處理?
(A)退件
(B)不受理
(C)駁回
(D)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6203
統計:A(59),B(189),C(73),D(8133),E(0)

用户評論

Erik Fu】評論

訴願法第61條  訴願人誤向管轄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訴願人誤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以外之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自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前項收受之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於原行政處分機關,並通知訴願人。

令狐八面】評論

第 61 條 訴願人誤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以外之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自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前項收受之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於原行政處分機關,並通知訴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