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葉香君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釋字第710號:(部份截取) 1.對經許可合法入境之大陸地區人民,未予申辯機會,即得逕行強制出境部分→有違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不符憲法保障遷徙自由意旨。2.未能顯示應限非暫予收容顯難強制出境者,始得暫予收容意旨,亦未明定暫予收容事由→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3.暫時收容部分,未予受暫時收容人即時司法救濟;逾越暫時收容期間之收容部分,未由法院審查決定→均有違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不符憲法保障人身自由意旨。4.暫予收容未設期間限制,有致受收容人身體自由遭受過度剝奪之虞→有違憲法比例原則,不符憲法保障人身自由意旨。5.意旨不符及第二項關於暫予收容規定,均應自解釋公布日起,至遲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結果:定時失效參考資料
【用戶】Ashley Ti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釋字第 710 號 【大陸地區人民之強制出境暨收容案】對於經許可合法入境之大陸地區人民,未予申辯之機會,即得逕行強制出境部分,有違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不符憲法第十條保障遷徙自由之意旨。未明定暫予收容之事由,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暫予收容未設期間限制,有導致受收容人身體自由遭受過度剝奪之虞,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亦不符憲法第八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