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閱覽卷宗有妨礙公益之虞時,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2 項規定,得拒絕其申請。下列何者屬得拒絕其申請之情形?
(A)機關專家委員會之審議紀錄
(B)決定作成前之準備作業文件
(C)涉及非一般公務機密之文件
(D)機關訴願委員會之訴願文書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24872
統計:A(67),B(851),C(215),D(41),E(0)

用户評論

【用戶】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用戶】Gwendolyn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