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sh Gau】評論
托兒所及幼稚園改制幼兒園辦法 第七條 私立托兒所兼辦托嬰中心者,其改制幼兒園作業至遲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
【魚】評論
名 稱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第 55 條 本法施行前之公立托兒所、幼稚園或經政府許可設立、核准立案之私立托兒所、幼稚園,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申請改制為幼兒園,其園名應符合第八條第五項所定辦法之規定,屆期未申請者,應廢止其設立許可,原許可證書失其效力。但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許可兼辦托嬰中心之私立托兒所,應於本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申請完成改制。本法施行前私立托嬰中心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許可兼辦托兒所,其托兒部分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專辦托兒業務及完整專用場地之規定,得獨立辦理托兒業務者,應於本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