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est Blue】評論
公務人員因考績被免職事件→經 復審(公務員保障法 §25)→行政訴訟
【Howard Teng】評論
公法爭議而不得提起行政訴訟的例外情形有7。(1)憲法爭議(2)律師懲戒(3)國賠(4)選罷(5)違反社會秩序(6)公務員懲戒(7)刑事補償=以上,都不屬行政法院管轄
【七里唦】評論
1.憲法爭議事件:憲法法庭審判2.公務員懲戒: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3.選舉(罷免)訴訟:各級民事法院審判4.違警事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居留、勒令歇業、罰鍰等事件):地方法院或警察機關裁罰,普通法院做為救濟之審級5.律師懲戒事件:依律師法規定律師懲戒委員會及覆審委員會分別附設於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其性質相當於職業法院,依司法院大法官378號解釋,不服懲戒處分不得再向行政法院起訴。6.冤獄賠償事件(100年9月改為刑事補償法):地方法院(刑事庭)為決定機關,不服其決定者,向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設於最高法院)聲明不服。7.國家賠償事件:雙軌制:(1)提起行政訴訟時合併請求(2)可循民事訴訟途徑求償出自:吳庚(2015)。行政法。臺北市: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