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長軒】評論
公務員服務法第 14-2 條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前項許可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Parfait Huang】評論
首長機關的兼任是規定在哪個法條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