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何謂常模(Norms),它有那些分類方式?(10 分)選用常模時應注意那些原則?(10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35773
統計:A(141),B(135),C(6061),D(139),E(1)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拘提管收法律要件、行政執行法之拘提、管收

用户評論

Shine Li】評論

第十九條(拘提管收)  法院為拘提之裁定後,應將拘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執行拘提。  拘提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應即釋放義務人:  一、義務已全部履行。  二、義務人就義務之履行已提供相當擔保。  三、不符合聲請管收之要件。  法院為管收之裁定後,應將管收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將被管收人送交管收所;法院核發管收票時義務人不在場者,行政執行處得派執行員持管收票強制義務人同行並送交管收所。  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三個月。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或停止管收原因消滅時,行政執行處仍得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再行管收。但以一次為限。  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

張紹】評論

C還D阿

lily】評論

行政執行法§17 VI

Mandy Tian】評論

金錢給付義務,就是人民欠政府錢,管收就是把你關起來,但欠錢的事實沒有改變,還是要還錢,不會因為去關一關就不用還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