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評論
這是屬於行政法上「觀念通知」與「行政處分」之區別問題,所謂觀念通知是指不涉及權利義務關係的意思表思,祇是行政機關的一種通知行為,例如函復當事人:「有關台端申請○○事項,業已進行審查中,請靜侯通知」若照吳庚所著之「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第九版」一書所主張,判別行政處分與觀念通知有三項指標:1、不拘泥文字,而應探求行政機關真意2、以是否有後續處置為斷(若無,即以其答覆為行政處分)3、表意行為究為行政處分或觀念通知如有爭議,本身即得為行政爭訟標的。
【@@】評論
行政指導、與陳行之處理行為都是事實行為最高法院判決曾謂,行政機關依人民陳情所為之答覆系對法規內容、陳情意旨之說明及其後續執行法規內容,概念上均非具體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基本上若人民請求的客體是行政處分,該請求之駁回就是行政處分;若請求之客體為事實行為。對該請求之駁回原則上為觀念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