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婉婷】評論
國家賠償法與刑法(最廣義)公務人員服務法(廣義)公務人員懲戒法/公務人員保障法(狹義)公務人員任用法(最狹義)
【Allen Kuo】評論
、最廣義概念之公務員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之規定:「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所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不論其係因考試或選舉而來,或為任用、派用、聘用或雇用,抑或有無俸給、文職或武職,政務官或事務官均屬之,其不以具備公務人員資格為限,因此屬於最廣義公務員之概念。廣義概念之公務員依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之規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例如,衛生署長、經濟部國貿局長、國防部參謀總長或中油公司總經理。狹義概念之公務員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是指法定機關編制內之有給職人員,官等為特任、簡任、薦任、或委任之文職人員,包括事務官與政務官在內。...
【Yue-wen Chen】評論
有一個比較簡單的判別心得,供同學參考
【Toro Hong】評論
最佳解有個小地方要更正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