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財務報表之揭露,未依規定之監督管理辦法辦理,應處何種金額罰鍰?
(A)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
(B)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250 萬元以下罰鍰
(C)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
(D)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50 萬元以下罰鍰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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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fighting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    郵政儲金匯兌法 EN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第 26 條中華郵政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郵政儲金利率未依第九條規定以年率為準或未於營業場所揭示。二、未依第十條規定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逕依第三人請求,而停止帳戶交易活動或給付匯款;或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洩漏顧客之郵政儲金或匯款等有關資料。四、郵政儲金之運用未依第十八條授權訂定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辦理。五、郵政儲金及匯兌業務未依第三十條授權訂定之監督管理辦法辦理。六、未經中央銀行之許可而辦理外匯業務。第 30 條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其新增業務之許可、財務報表之揭露、負責人之定義與其應具備資格條件、郵局之增設、遷移與裁撤及其他相關等事項之監督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其涉及外匯業務者,並應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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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法規名稱:    郵政儲金匯兌法 EN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第 26 條中華郵政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郵政儲金利率未依第九條規定以年率為準或未於營業場所揭示。二、未依第十條規定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逕依第三人請求,而停止帳戶交易活動或給付匯款;或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洩漏顧客之郵政儲金或匯款等有關資料。四、郵政儲金之運用未依第十八條授權訂定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辦理。五、郵政儲金及匯兌業務未依第三十條授權訂定之監督管理辦法辦理。六、未經中央銀行之許可而辦理外匯業務。第 30 條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其新增業務之許可、財務報表之揭露、負責人之定義與其應具備資格條件、郵局之增設、遷移與裁撤及其他相關等事項之監督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其涉及外匯業務者,並應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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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法規名稱:    郵政儲金匯兌法 EN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第 26 條中華郵政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郵政儲金利率未依第九條規定以年率為準或未於營業場所揭示。二、未依第十條規定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逕依第三人請求,而停止帳戶交易活動或給付匯款;或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洩漏顧客之郵政儲金或匯款等有關資料。四、郵政儲金之運用未依第十八條授權訂定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辦理。五、郵政儲金及匯兌業務未依第三十條授權訂定之監督管理辦法辦理。六、未經中央銀行之許可而辦理外匯業務。第 30 條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其新增業務之許可、財務報表之揭露、負責人之定義與其應具備資格條件、郵局之增設、遷移與裁撤及其他相關等事項之監督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其涉及外匯業務者,並應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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