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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5 有關訴願之提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為之 (B)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 2 年者,不得提起 (3年) (C) 訴願人在法定期間向原行政處分機關以口頭表示不服原行政處分者,只要於 30 日內補送訴願書,視為 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 (D) 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以外之機關以書面作不服原行.....看完整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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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有關訴願之提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B(A)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 →O,參訴願法第14條第1項(B)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2年者,不得提起→X, 3年(C)訴願人在法定期間向原行政處分機關以口頭表示不服原行政處分者,只要於30日內補送訴願書,視為 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 →O(D)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以外之機關以書面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自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O,參訴願法第14條第4項訴願法101年6月27日修正訴願法第14條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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