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交通勤務警察對於汽車駕駛人肇事,非因神志不清、昏迷等狀況而拒絕接受實施吐氣酒測之檢定者,應將其強制移由醫療機構對其實施血液酒精濃度測試。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該強制取證程序之實施規定,違 反下列何項原則?
(A)平等原則
(B)比例原則
(C)信賴保護原則
(D)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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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Chung Han Lee】評論

個人回饋:均節錄自 111年憲判字第1號 - 憲法法庭網站 (judicial.gov.tw)1. 到底在審什麼:先整理題目,題目是說,交通警察如果遇到汽車駕駛肇事,而駕駛拒絕接受吐氣酒測,同時,駕駛並沒有神志不清、昏迷等狀況,這個時候交通警察必需將駕駛強迫移送到醫院診師所之類的醫療單位,並對駕駛實施抽血測酒精濃度。這行為違反什麼原則?本題出自我國2022年1月4日實施,原大法官會議制度改制成立之憲法法庭,成立後第一案,實際上憲法法庭審的是這個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5項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1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

加油瑄瑄】評論

交通勤務警察對於汽車駕駛人肇事,...

Altis】評論

交通勤務警察對於汽車駕駛人肇事,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