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4 關於行政訴訟管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因不動產徵收、徵用或撥用之訴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B)應以被告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為管轄法院
(C)關於公務員職務關係之訴訟,得由公務員職務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D)因原住民、原住民族部落之公法上權利或法律關係涉訟者,除兩造均為原住民或原住民族部落外,得由原告之原住民住居所地或經核定部落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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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李儒儒(五榜達成)】評論

第 15 條因不動產徵收、徵用或撥用之訴★,...

Altis】評論

關於行政訴訟管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

加油瑄瑄】評論

關於行政訴訟管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B(A)因不動產徵收、徵用或撥用之訴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O,參行政訴訟法第15條(B)應以被告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為管轄法院->X,以原就被是民刑事訴訟(C)關於公務員職務關係之訴訟,得由公務員職務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O,參行政訴訟法第15-1條(D)因原住民、原住民族部落之公法上權利或法律關係涉訟者,除兩造均為原住民或原住民族部落外,得由原告之原住民住居所地或經核定部落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O,參行政訴訟法第15-3條行政訴訟法第15條因不動產徵收、徵用或撥用之訴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除前項情形外,其他有關不動產之公法上權利或法律關...

移民今年一定要上榜!!!】評論

① 原則:採「以原就被」(§13、§14)第 13 條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對於外國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第 14 條前條以外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住所地之行政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無最後住所者,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