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依司法實務見解,關於權力分立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依據權力分立原理,原則上並不禁止同一機關行使兩種以上權力
(B)行使不同權力之機關間應相互制衡,以避免權力失衡或侵害人權
(C)權力之相互制衡有其界限,分權時不能侵犯各該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領域
(D)制憲或修憲者如基於制衡或其他考量,得將權力交兩個憲法上之機關共享,以形成權力之內部分工及院 際制衡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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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判字第9號【公務人員考績丁等免職案】 權力分立原則為司法院釋字第499號解釋列為我國憲法之非明文修憲界限之一。各國所採權力分立原則之具體制度安排容有差異,然多強調以下3個層面: (1)權力之定性區分:多數國家之憲法係將政府權力依其性質區別為行政權、立法權及司法權三大類。 (2)權力之歸屬機關:將上述不同性質之權力,分別歸屬於組織及程序等功能最適之不同機關行使,以發揮功效;原則上並禁止同一機關行使兩種以上權力,以避免權力集中。(A) (3)權力之相互制衡:行使不同權力之機關間應相互制衡,以避免權力失衡或侵害人權。司法院釋字第613號解釋理由書第5段就此亦曾釋示:「……惟權力之相互制衡仍有其界限,除不能牴觸憲法明文規定外,亦不能侵犯各該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領域,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本院釋字第585號解釋參照)或導致責任政治遭受破壞(本院釋字第391號解釋參照),例如剝奪其他憲法機關為履行憲法賦予之任務所必要之基礎人事與預算;或剝奪憲法所賦予其他國家機關之核心任務;或逕行取而代之,而使機關彼此間權力關係失衡.....看完整詳解

whappy501】評論

(A) 依據權力分立原理,原則上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