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覚】評論
政黨之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A) 聲請機關就政黨應予解散之原因事實應檢附證據。(B)是「應」檢附不是「得」檢附 憲法法庭於言詞辯論期日前.....看完整詳解
【加油瑄瑄】評論
關於政黨違憲解散事項,下列敘述何★★★...
【庭仔(感謝打氣,上榜了!!】評論
(A) 聲請憲法法庭作成宣告政黨解散判決之理由,包括政黨之行為危害統治秩序→釋字644號解釋:…雖然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五項規定:「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惟組織政黨既無須事前許可,須俟政黨成立後發生其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經憲法法庭作成解散之判決後,始得禁止,而以違反人民團體法第二條規定為不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要件,係授權主管機關於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以前,先就言論之內容為實質之審查。關此,若人民團體經許可設立後發見其有此主張,依當時之事實狀態,足以認定其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自得依中華民國...
【whappy501】評論
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其評決應經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