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瑄瑄】評論
依據國家賠償法與司法院憲法解釋及學理之通說,有關國家賠償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B(A)審檢人員仍有可能成立國家賠償責任→O,只要人就可能犯錯(B)現行國家賠償法納入公法上危險責任規定→X,未納入(C)不作為之國家賠償兼採裁量萎縮至零理論→O,參釋字:469(D)保護規範理論係不作為之國家賠償的基礎→O,參釋字:469
【110關務四一般行政8個月】評論
依據國家賠償法與司法院憲法解釋及學理之通說,有關國家賠償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 審檢人員仍有可能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 對,第13條 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B) 現行國家賠償法納入公法上危險責任規定 => 錯,公法上的危險責任,係為"無過失責任",然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明文指出,公務員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云云,係為"故意過失責任",與上述"無過失責任"顯然有違。(C) 不作為之國家賠償兼採裁量萎縮至零理論 => 對,所謂的裁量縮減至零,意指行政機關對於裁量處分,因事件的特殊性,除了採取某一特定措施外,別無其他選擇可為。若裁量縮減至零之認知有誤,亦應視為裁量瑕疵的一種(違法裁量)。(D) 保護規範理論係不作為之國家賠償的基礎 => 對,J469
【最佳姐✨(國考跨職系五榜❤】評論
(B) 現行國家賠償法納入公法上危險責任規定1.所謂公法上之危險責任,簡言之,指人民因國家所創之特別、典型危險狀態而受有損失者,不問公務員有無故意過失,國家均應負補償責任。2.而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本憲法第二十四條國家賠償之旨,規定國家對公務員之違法行為負擔損害賠償之要件,須故意或過失之行為。 國家賠償法第 2.....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