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評論
郵政儲金匯兌法對於郵政儲金業務之規定一般而言,超過限額之數,不給利息自治團體、公益法人、政府機關除外
【葉子】評論
第 19 條1 存簿儲金,每一人或每一團體僅得為一戶。2 存簿儲金,儲戶計息之最高存款限額,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由交通部會同中央銀行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超過限額之數,不給利息。3 前項限制,於政府機關、自治團體或公益法人,不適用之。第 20 條存簿儲金之利息,應免一切稅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