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依郵政法規定,寄件人或收件人之郵件補償請求權時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 1 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B)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 3 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C)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 6 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D)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 2 年不行使而消滅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3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yu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整理 :寄收件人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六個月(給你半年時間請求補償 已經於郵局查詢就算已申請)郵局補償退還補償金==>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盡快讓對方拿到補償金 所以給工作單位三個月)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補償通知之日起,逾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為是補償應該有誠意 給五年時間領補償金)先補償請求後才有補償金

【用戶】葉子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郵政法第三十四條 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前項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經請求補償論。第三十五條 補償金確定後,應通知受領補償人。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逾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郵政處理規則第 六 章 郵件查詢及補償第 60 條(一起記)1 掛號郵件之查詢期限自交寄之次日起算六個月。   但國際快捷郵件之查詢期限自交寄之次日起算四個月。2 逾前項查詢期限者,郵局得不予提供查詢,並不負補償責任。

【用戶】yu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整理 :寄收件人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六個月(給你半年時間請求補償 已經於郵局查詢就算已申請)郵局補償退還補償金==>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盡快讓對方拿到補償金 所以給工作單位三個月)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補償通知之日起,逾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為是補償應該有誠意 給五年時間領補償金)先補償請求後才有補償金

【用戶】葉子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郵政法第三十四條 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前項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經請求補償論。第三十五條 補償金確定後,應通知受領補償人。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逾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郵政處理規則第 六 章 郵件查詢及補償第 60 條(一起記)1 掛號郵件之查詢期限自交寄之次日起算六個月。   但國際快捷郵件之查詢期限自交寄之次日起算四個月。2 逾前項查詢期限者,郵局得不予提供查詢,並不負補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