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下列何者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A)原為中華民國國籍,申請取得新加坡國籍後,欲落葉歸根又放棄新加坡國籍,回復中華民國國籍之人
(B)原為瑞士國籍,長居臺東後,申請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之人
(C)因與臺灣人結婚並居住於高雄之大陸籍人士
(D)曾長居於英國,後回國於臺南經商之中華民國國籍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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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易志龍】評論

第 20 條 1.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選舉人,年滿四十歲,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看完整詳解

whappy501】評論

(D) 曾長居於英國,後回國於臺南...

警特上榜!18y】評論

只要記得 選總統因回復、歸化、陸港澳、外國國籍

】評論

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選舉人,年滿四十歲,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