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志龍】評論
第 20 條 1.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選舉人,年滿四十歲,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看完整詳解
【whappy501】評論
(D) 曾長居於英國,後回國於臺南...
【警特上榜!18y】評論
只要記得 選總統因回復、歸化、陸港澳、外國國籍
【覚】評論
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選舉人,年滿四十歲,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