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覚】評論
釋字第 401 號立法委員在立法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不受刑事訴追,亦不負民事賠償責任,除因違反其內部所訂自律之規則而受懲戒外,並不負行政責任之意。(C)(但是還是要負政治責任) 釋字第 435 號 為確保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無所瞻顧,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越此範圍與行使職權無關之行為,諸如蓄意之肢體動作等,顯然不符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者,自不在憲法上開條文保障之列。至於具體個案中,立法委員之行為是否已逾越保障之範圍,於維持議事運作之限度內,固應尊重議會自律之原則.....看完整詳解
【whappy501】評論
(A) 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
【加油瑄瑄】評論
依現行憲法規定和司法實務見解,關於立法院和司法權的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A)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X,限定在會期中/參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8項(B)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O(C)立法委員行使職權所為之言論,原則上不負民事上損害賠償責任或受刑事上之訴追,以及行政責任-〉O(D)司法機關應尊重議會自律原則,惟遇有情節重大而明顯,為維護社會秩序及被害人權益,亦得依法行使偵審權-〉O憲法第74條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