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111地特已上♡繼續努力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雖然D有「裁罰基準」這幾個字,但它是法規命令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92條第4項規定訂定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92條第4項規定 本條例之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看完整詳解
【用戶】Franky(112特考已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度判字第 414 號判決被上訴 人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作成之土地現值公告,僅具 行政規則屬性,非屬行政處分,不得提起行政爭訟」,從 而為訴願不受理之諭知。上訴人再向原審法院提起課予義 務訴訟,原審法院則認訴願機關採行之法律見解於法無違 ,復指明「上訴人引用之本院96年度判字第1926號判決意 旨,雖曾有『土地公告現值之公告屬一般處分』之法律見 解,但二者所立基之事實基礎不同,該案之事實基礎為『 土地所有人曾對土地公告現值不服請求更正,更正請求遭 否准後,經訴願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並非認『上訴人 得單獨針對土地現值公告提起爭訟』,故原審法院並不受 本院前開判決意旨之拘束」等法律見解,從而駁回...
【用戶】Franky(112特考已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度判字第 414 號判決被上訴 人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作成之土地現值公告,僅具 行政規則屬性,非屬行政處分,不得提起行政爭訟」,從 而為訴願不受理之諭知。上訴人再向原審法院提起課予義 務訴訟,原審法院則認訴願機關採行之法律見解於法無違 ,復指明「上訴人引用之本院96年度判字第1926號判決意 旨,雖曾有『土地公告現值之公告屬一般處分』之法律見 解,但二者所立基之事實基礎不同,該案之事實基礎為『 土地所有人曾對土地公告現值不服請求更正,更正請求遭 否准後,經訴願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並非認『上訴人 得單獨針對土地現值公告提起爭訟』,故原審法院並不受 本院前開判決意旨之拘束」等法律見解,從而駁回...
【用戶】Franky(112特考已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度判字第 414 號判決被上訴 人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作成之土地現值公告,僅具 行政規則屬性,非屬行政處分,不得提起行政爭訟」,從 而為訴願不受理之諭知。上訴人再向原審法院提起課予義 務訴訟,原審法院則認訴願機關採行之法律見解於法無違 ,復指明「上訴人引用之本院96年度判字第1926號判決意 旨,雖曾有『土地公告現值之公告屬一般處分』之法律見 解,但二者所立基之事實基礎不同,該案之事實基礎為『 土地所有人曾對土地公告現值不服請求更正,更正請求遭 否准後,經訴願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並非認『上訴人 得單獨針對土地現值公告提起爭訟』,故原審法院並不受 本院前開判決意旨之拘束」等法律見解,從而駁回...
【用戶】Franky(112特考已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度判字第 414 號判決被上訴 人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作成之土地現值公告,僅具 行政規則屬性,非屬行政處分,不得提起行政爭訟」,從 而為訴願不受理之諭知。上訴人再向原審法院提起課予義 務訴訟,原審法院則認訴願機關採行之法律見解於法無違 ,復指明「上訴人引用之本院96年度判字第1926號判決意 旨,雖曾有『土地公告現值之公告屬一般處分』之法律見 解,但二者所立基之事實基礎不同,該案之事實基礎為『 土地所有人曾對土地公告現值不服請求更正,更正請求遭 否准後,經訴願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並非認『上訴人 得單獨針對土地現值公告提起爭訟』,故原審法院並不受 本院前開判決意旨之拘束」等法律見解,從而駁回...
【用戶】Franky(112特考已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度判字第 414 號判決被上訴 人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作成之土地現值公告,僅具 行政規則屬性,非屬行政處分,不得提起行政爭訟」,從 而為訴願不受理之諭知。上訴人再向原審法院提起課予義 務訴訟,原審法院則認訴願機關採行之法律見解於法無違 ,復指明「上訴人引用之本院96年度判字第1926號判決意 旨,雖曾有『土地公告現值之公告屬一般處分』之法律見 解,但二者所立基之事實基礎不同,該案之事實基礎為『 土地所有人曾對土地公告現值不服請求更正,更正請求遭 否准後,經訴願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並非認『上訴人 得單獨針對土地現值公告提起爭訟』,故原審法院並不受 本院前開判決意旨之拘束」等法律見解,從而駁回...
【用戶】Franky(112特考已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度判字第 414 號判決被上訴 人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作成之土地現值公告,僅具 行政規則屬性,非屬行政處分,不得提起行政爭訟」,從 而為訴願不受理之諭知。上訴人再向原審法院提起課予義 務訴訟,原審法院則認訴願機關採行之法律見解於法無違 ,復指明「上訴人引用之本院96年度判字第1926號判決意 旨,雖曾有『土地公告現值之公告屬一般處分』之法律見 解,但二者所立基之事實基礎不同,該案之事實基礎為『 土地所有人曾對土地公告現值不服請求更正,更正請求遭 否准後,經訴願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並非認『上訴人 得單獨針對土地現值公告提起爭訟』,故原審法院並不受 本院前開判決意旨之拘束」等法律見解,從而駁回...
【用戶】111地特已上♡繼續努力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雖然D有「裁罰基準」這幾個字,但它是法規命令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92條第4項規定訂定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92條第4項規定 本條例之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看完整詳解
【用戶】Franky(112特考已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度判字第 414 號判決被上訴 人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作成之土地現值公告,僅具 行政規則屬性,非屬行政處分,不得提起行政爭訟」,從 而為訴願不受理之諭知。上訴人再向原審法院提起課予義 務訴訟,原審法院則認訴願機關採行之法律見解於法無違 ,復指明「上訴人引用之本院96年度判字第1926號判決意 旨,雖曾有『土地公告現值之公告屬一般處分』之法律見 解,但二者所立基之事實基礎不同,該案之事實基礎為『 土地所有人曾對土地公告現值不服請求更正,更正請求遭 否准後,經訴願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並非認『上訴人 得單獨針對土地現值公告提起爭訟』,故原審法院並不受 本院前開判決意旨之拘束」等法律見解,從而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