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某國立大學助理教授,因任職屆滿 8 年未升等而不予續聘。關於教師法所定申訴、再申訴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教師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再申訴及提起行政 訴訟
(B)學校不服申訴決定者,亦得提起再申訴
(C)教師依教師法提起申訴、再申訴後,不得復依訴願法提起訴願
(D)公立大學就不予維持其不續聘教師措施之再申訴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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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Wumhi Lu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111年憲判字第11號【公立大學就不續聘教師之再申訴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案】 主文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106年6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關於公立大.....看完整詳解

【用戶】國考戰士(108初等上榜再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教師救濟途徑:             ★★➡...

【用戶】為下次考試而努力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釋字#736教師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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