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ദ്ദി^._.^)】評論
訴願法第 4 條 訴願之管轄如左:一、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二、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三、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看完整詳解
【國考戰士(108初等上榜再】評論
訴願法★ 9 ★★★★★★、★(★)...
【陳文慶】評論
應向委託機關提起訴願-財政部(台北市是受委託機關)
【移民今年一定要上榜!!!】評論
● 委辦:1、定義: 指中央主管機關或上級自治團體,將其權限範圍內之事項委由地方自治團體辦理。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3款規定,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2、訴願:(1)依訴願法第9條規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及鄉(鎮、市)公所依法辦理上級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委辦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為受委辦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4條規定,向受委辦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2)第 4 條訴願之管轄如左:一、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二、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