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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 3 條(A) 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三個月內申報財產,每年並定期申報一次。(B) 同一申報年度已辦理就(到)職申報者,免為該年度之定期申報。(C) 公職人員於喪失前條所定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起二個月內,應將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當日之財產情形,向原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申報。但於辦理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期間內,再任應申報財產之公職時,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就(到)職申報,免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D) 第 2 條下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法申報財產:前項各款公職人員,其職務係代理者,亦應申報財產。但代理未滿三個月者,毋庸申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本法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列公職人員,其職務係兼任者,應申報財產。但兼任未滿三個月者毋庸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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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3 條A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三個月內申報財產,每年並定期申報一次。同一申報年度已辦理就(到)職申報者,免為該年度之定期申報。公職人員於喪失前條所定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起二個月內,應將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當日之財產情形,向原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申報。但於辦理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期間內,再任應申報財產之公職時,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就(到)職申報,免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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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A)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2個月內申報財產,每年並定期申報1次➡️就職起三個月內(B)公職人員於同一申報年度已辦理就(到)職申報者,免為該年度之定期申報➡️申報年度是每年的11/1~12/31,如果在此時階段辦理到職申報則不用再度申報本年度財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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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 3 條(A) 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三個月內申報財產,每年並定期申報一次。(B) 同一申報年度已辦理就(到)職申報者,免為該年度之定期申報。(C) 公職人員於喪失前條所定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起二個月內,應將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當日之財產情形,向原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申報。但於辦理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期間內,再任應申報財產之公職時,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就(到)職申報,免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D) 第 2 條下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法申報財產:前項各款公職人員,其職務係代理者,亦應申報財產。但代理未滿三個月者,毋庸申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本法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列公職人員,其職務係兼任者,應申報財產。但兼任未滿三個月者毋庸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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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3 條A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三個月內申報財產,每年並定期申報一次。同一申報年度已辦理就(到)職申報者,免為該年度之定期申報。公職人員於喪失前條所定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起二個月內,應將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當日之財產情形,向原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申報。但於辦理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期間內,再任應申報財產之公職時,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就(到)職申報,免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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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A)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2個月內申報財產,每年並定期申報1次➡️就職起三個月內(B)公職人員於同一申報年度已辦理就(到)職申報者,免為該年度之定期申報➡️申報年度是每年的11/1~12/31,如果在此時階段辦理到職申報則不用再度申報本年度財產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