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li Lin】評論
a 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住居所或遠離被害人之保護令,不因被害人同意相對人不遷出或不遠離而失其效力。 b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d保護令除緊急保護令外,應於核發後二十四小時內發送當事人、被害人、警察機關及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
【Avril Wang】評論
幫忙補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17.18.24條規定。
【Yuna Cai】評論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6 條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第 17 條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住居所或遠離被害人之保護令,不因被害人同意相對人不遷出或不遠離而失其效力。第 18 條保護令除緊急保護令外,應於核發後二十四小時內發送當事人、被害人、警察機關及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第 24 條義務人不依保護令交付未成年子女時,權利人得聲請警察機關限期命義務人交付,屆期未交付者,命交付未成年子女之保護令得為強制執行名義,由權利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並暫免徵收執行費。
【Cathy Peng】評論
緊急保護令-4小時,核發生效not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