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志明】評論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六十條少年法院諭知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其執行保護處分所需教養費用,得斟酌少年本人或對少年負扶養義務人之資力,以裁定命其負擔全部或一部;其特殊清寒無力負擔者,豁免之。 前項裁定,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由少年法院囑託各該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免徵執行費。
【frank】評論
D有關法院所為科處證人罰鍰之裁定,雖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惟行政執行法之目的在於貫徹行政機關之自力執行力,法院科處證人罰鍰之裁定,應不屬於行政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所規定應由各行政執行處執行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範疇,有關法院科處證人罰鍰裁定之強制執行,應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辦理有關「罰金」裁判之執行,司法院認為:應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 執行,惟是否屬行政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範疇,係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權責事項(司法院秘書長 90 年 6 月1 日(90)秘台廳民二字第 09712 號函-附件 2),本案經提請本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第 9 次會議」討論獲致決議:「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