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米妮】評論
幼兒照顧及教育法1000610第十八條幼兒園及其分班合計招收幼兒總數六十人以下者,得以特約或兼任方式置護理人員;六十一人至二百人者,應以特約、兼任或專任方式置護理人員;二百零一人以上者,應置專任護理人員一人以上。但國民中、小學附設之幼兒園,其校內已置有專任護理人員者,得免再置護理人員。 幼兒園得視需要配置學前特殊教育教師及社會工作人員。
【亭諭黃】評論
要201人以上c的答案只有200人應以特約、兼任或專任方式置護理人員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D
【佘怡靜】評論
題目丁法規名稱是否也應更改成《幼兒教育及照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