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AAAAriel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地方制度法第八十條規定: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因罹患重病,致不能執行職務繼續1年以上,或因故不執行職務連續達6個月以上者,應依前條第1項規定程序解除其職務;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連續未出席定期會達2會期者,亦解除其職權。
【用戶】張峻瑋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地方制度法第八十條規定: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因罹患重病,致不能執行職務繼續1年以上,或因故不執行職務連續達6個月以上者,應依前條第1項規定程序解除其職務;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連續未出席定期會達2會期者,亦解除其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