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ai Weng】評論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4 條(主管機關)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性別工作平等法主管機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對縣(市)政府之處分不服,依訴願法第3條向中央主管部、會提起訴願,而性別工作平等法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故此。
【喵喵】評論
適用[訴願法](以行政法去理解即可)。
【張維之】評論
罰鍰是行政處分,要經過訴願,例外有開過聽證就不用 。
【masami】評論
103.2.14行政院公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4條第1項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3.2.17起改由「勞動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