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甲與乙結婚後生有三子丙、丁、戊,丙娶己生有 A1、A2 二子,丁娶庚生有 B1 一子,戊娶辛生有 C1、C2、C3 三女。嗣乙女早逝未有遺產,後來甲死亡時遺留財產總值新臺幣 1,800 萬元。
【題組】⑴設丙先於甲死亡,而戊對甲有重大之虐待行為,卻僅見甲生前殷殷相勸,未曾惡言相向或有其他之抱怨。請問:何人有繼承權,可分別繼承金額若干?(1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0427
統計:A(460),B(89),C(6036),D(9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適用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各罪、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27 號解釋、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用户評論

Yi-chun Cho】評論

憲法第52條(總統刑事豁免權)  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吳念親】評論

一樓大大 讚

不倒自學者】評論

所以總統可以殺人?真是太奇怪了......

Jie Hsieh】評論

回9F,你曲解法條意思了;不是說總統犯殺人罪就完全有刑事上豁免權連殺人都沒關係,刑法的官司通常會持續一段時間不會速審速決,那當一個總統是刑法上的被告你想會發生什麼事? 豈不是整天跑法院開庭就好、其他國事都擺一旁不用處理了? 所以總統犯殺人罪只是因一時程序上的障礙而暫時無法追訴而已,這只是憲法賦予總統在刑法上的暫時特權,不是說連殺人都沒關係沒刑法責任,只要下了台該審的該關的還是會被處理起來,拖一段時間而已還是跑不掉。